
一、设定备案登记的法律、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二、备案登记的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内部食堂(灶)],都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
三、备案登记的条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五)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
(六)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
(七)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清真食品专营市场,不得经销非清真食品。
四、备案登记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凡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专用证明;清真食品外包装材料;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地理位置示意图;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四)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或从外地进货进料的清真食品证明。
五、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凡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上述证明和材料,在开业后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请备案。
(二)申请备案的单位或个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登记表》(由市民委印制)。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要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到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并填写勘察核实记录。
六、备案登记的时限 :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整改和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受理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七、监督检查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不符合或违反《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市民委制)。
(三)当事人接到书面整改通知书后,须在五日内整改完毕,并到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逾期不改的,将收回清真标志牌,取消备案登记。(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可采取义务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查。并设立监督电话。(附: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工作电话)
八、自我监督机制:
(一)市和区县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工作程序,热情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在备案登记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现场勘察核实记录,执法人员要2人以上。
(三)市民委对各区县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清真食品备案登记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